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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二章 业主大会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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