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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20xx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对消费者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形成完善、统一、规范、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决重大食品安全问题;

  (二)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

  (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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