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20xx年3月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38号)
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6日通过的《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xx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2月7日
附:
(20xx年10月26日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20xx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湖光岩景区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湖光岩景区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做好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湖光岩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湖光岩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林业、民政、文化、宗教、旅游、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湖光岩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湖光岩景区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湖光岩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村民制定保护湖光岩景区的村规民约。
第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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