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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

  勇敢地做就是做了一些非常不容易的事情,要有勇气才能办到,即常人不太能忍受或者成功概率比较低的事情。下文是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五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

  财政、农业、水利、地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事、文化、教育、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确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发现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机关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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