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xx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暑假带薪实习心得体会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