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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条例

  随着社会各界对审计产品质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风险已大大超越了最初的水平。下文是上海市审计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审计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可以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通过检查评估内部审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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