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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登记条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渐繁荣,房地产登记制度也越发显的重要。它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下文是上海房地产登记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房地产登记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其他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核实和确认房地产权属,制作和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局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登记处领导(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准予登记的,由市房地局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一)以出让、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上原有房屋或者新建房屋的;

  (三)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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