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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

  大家知道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是怎么一个具体内容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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