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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新乡市发布物业管理条例。下文是新乡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新乡市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或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监督指导全市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收费工作,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物业管理收费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建委、城管、规划、质检、技监、公安、市政、绿化、环卫、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物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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