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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下文是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村民选举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受理选举工作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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