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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种市场缺陷的有效补充,其作用与地位正在不断地得到加强。下文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欢迎阅读!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及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工作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用工较多的乡镇派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监察管辖与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监察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条件选任,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监察证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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