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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下文是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燃气设施的维修,燃气的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包头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旗、县和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规划、劳动、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燃气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本市燃气行业的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及旗、县、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已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

  有条件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建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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