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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而我国是一个水旱灾害频发的国家,从古至今历来就有治水兴国的传统。农田水利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是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支撑系统。下文是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完整版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田水利发展,规范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的总称。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农田水利是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

  发展农田水利,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保障农田水利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作。

  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农民用水合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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