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童其芳指出,妇幼卫生是基本卫生的重要组成部门,坚持妇幼卫生的公益性,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妇女儿童健康是全州妇幼卫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下文是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儿童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居住和进入本市的妇女和不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和公民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对儿童实行优先保护的原则。

  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者,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主管和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妇女、儿童保护工作。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妇女儿童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主管检查、督促、协调本条例的实施,讨论、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在检查保护妇女、儿童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接受检查。

  委员会有权对拒不执行本条例的责任者,发出《督促执行书》。接到《督促执行书》的,必须在十五天内执行或者作出答复。

  委员会有权对管辖问题上的争议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按委员会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劳动、教育、卫生、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儿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暑假带薪实习心得体会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