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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

  医院安保工作是维持医院秩序、保障医院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医患纠纷面对面的易燃点。下文是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督促医院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院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指导、协助医院及时处置有关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秩序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指导医院进行安全保卫的技能培训;

  (三)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相应的警力,并加强对医院的日常巡逻;

  (四)在医院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医院周围交通易堵部位和时段加强疏导,确保急救通道畅通;

  (五)在医院发生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做好医院内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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