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该如何制定?下文是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市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编制精神卫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老龄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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