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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巡视条例

  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下文是山东省实施巡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实施巡视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我省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我省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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