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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流域管理是以河流流域为单位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治水不容回避。下文是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增强防汛抗旱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防洪和河道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流溪河流域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县级市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流域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农业、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务、电力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流溪河流域保护的相关职责。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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