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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表现为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与管理结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规定。下文是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发挥统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监督、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各种个体经营户以及各种联合经济组织,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本省在省外、港澳地区和国外举办

  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数据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抵制、检举和控告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备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执行综合统计职能。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机构,小型企业的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组织指导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内应设统计检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设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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