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xx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仅供参考!!
为建立完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近日,孟津县质监局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集中学习了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通过细致学习、监察人员讨论,熟悉了《规则》5章39条及附表相关内容,规范了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和程序,明确了不同种类特种设备检查的侧重点内容,保障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依法依规、有序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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