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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下文是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应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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