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马颊河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护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下文是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马颊河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保护水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马颊河保护范围,包括马颊河干流、支流以及流经的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区域。
马颊河干流、支流市城区段和县城区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城区外干流无堤防的河段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100米、有堤防的河段堤防背水坡脚外不少于5米、支流河口每侧向外不少于50米以内的区域,为马颊河保护的重点区域。具体范围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马颊河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马颊河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订马颊河水质保护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马颊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保护规划和配套实施方案。
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保护责任,负责本辖区内马颊河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马颊河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有关县(区)发展改革、规划、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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