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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

  农田水利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是农村生态文明的重要支撑系统。下文是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农田水利设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建设的灌溉、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称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为上述工程设施配套的建筑物、构筑物、机电设备、监测设备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节水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为主、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规划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目标、布局和规模、运行和维护、资金筹措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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