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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如何更进一步的提升经济技术开发区竞争力,使之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下文是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发区应按照上海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吸收外资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产业,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为主。根据需要也可兴建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外事活动场所和举办旅游、提供寓所等服务性项目。

  第四条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不断完善供水、供电、供煤气、排水、通信、道路、仓储运输、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五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开发区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对开发区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和修改开发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和发布开发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检查、督促、协调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水、电、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供应;

  (五)检查、监督、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六)协调解决开发区内各项目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问题;

  (七)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授予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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