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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是人类科学技术实践内容的一部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下文是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将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动员全体市民共同参与,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科普工作及本条例的实施。其职责是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科普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依法履行科普工作职责。

  第七条 科普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坚持长期、稳定、有效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面向全体市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企业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筹协调本地区科普工作。

  第二章 科普工作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科普工作的内容:

  (一)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实事求是、探索求知、崇尚真理、勇于创新的精神;

  (二)普及科学思想,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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