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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现代化的建设需要一个良好的水域环境 ,而建设良好的水域环境必须强化管理。下文是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清洁的水域市容环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水库、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三条 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和水域生活垃圾的清捞、收集、运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海事、港务、公安、航道、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水域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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