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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检验检测资源是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的重要技术支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检验检测的市场需求与日俱增。下文是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的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质量技监、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水务、交通、民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经济信息化和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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