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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制定了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按照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筹资建房的原则改革住房投资体制,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和集体共同积累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月存储占月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同时给职工存储占职工月工资同等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记入个人名下,归职工所有。

  第三条 存储住房公积金,比照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五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负责住房公积的归集、管理、监督使用和偿还,对各单位存储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指导、督促和定期核查。

  第六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房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发薪之日起实行。

  离休干部、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不存储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等于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存储率。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率暂定为5%。存储额低于5元的按5元存储;5元以上,以“元”为最小计算单位,见“角”四舍五入。职工所在单位亦按相同数额同时给职工存储住房公积金。

  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存储率相应进行调整。

  有条件的单位,经职工代表会议决定,报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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