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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近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探讨修改的《〈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印发,并于即日起实行。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实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担负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县(市区)政府是否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条 市(州)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展本市(州)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

  (二)负责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和基金管理工作对上的请示汇报、联络衔接和对下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定期向市(州)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问题和进展情况;

  (四)负责指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与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市(州)可单独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编工作人员;也可从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单位抽调专人(5人左右),定期专门从事办公室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基金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汇总、反映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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