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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根据《西湖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西湖区户籍满一年并在西湖区居住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在享受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或不符合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条件,但因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救助原则

  (一)救急解困;

  (二)一事一救;

  (三)适度均衡;

  (四)公开、公平、公正。

  三、救助条件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1、因住房发生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遭遇除火灾外的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除火灾外的其它意外事故”指溺水、触电、非集体性中毒等。

  因水灾、旱灾、风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有关规定执行;

  3、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年合计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经各类机构实施救助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符合《西湖区企业退休人员困难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用)》救助条件的,须先进行企退人员困难救助;符合《西湖区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西政办〔20xx〕189号)救助条件的,须先进行城乡居民医疗困难救助;符合《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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