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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6号)精神,加快本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xx〕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包发展。支持在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专业维修、融资租赁、信息化服务等领域提供集成创新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促进制造业服务化、服务业专业化发展。

  (二)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广。支持以开放式创新能力为依托的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创新型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的社会化应用推广项目。

  (三)完善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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