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昆明市金融业快速发展,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了昆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助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昆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昆明市金融业快速发展,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细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助政策,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昆通〔20xx〕65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银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xx〕96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包括新设立或新入驻昆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包括其所设立的法人总部、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分行、营运总部和银行业配套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补助政策,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银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xx〕96号)相关规定执行, 即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l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二)对设立的内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一次性投入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资金500万元;营运资金一次性投入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补助资金300万元;营运资金一次性投入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资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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