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海洋局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共分7章32条,适用于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国海规范〔20xx〕9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依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组织修订了《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形成了《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暂行)》
国家海洋局
20xx年12月22日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海洋能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海洋能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海洋可再生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二)海洋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海洋可再生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海洋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海洋能资金主要采用竞争性方式分配,原则上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部分公共平台建设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可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等多元投入,支持海洋能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倡导通过国际合作,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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