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制定了《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功能,推动大众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xx〕41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xx〕246号)有关规定,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工业园、农业或科技产业园、大学科技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方式创建孵化基地。
第四条 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企业或项目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类型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为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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