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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下文是司法警察执法细则,欢迎阅读!

司法警察执法细则最新全文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 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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