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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

  污水处理费是遵循“排污者付费”的原则,由污水排放者承担污水治理经济责任的“价格化”表现形式。污水处理费的科学定价机制,是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下文是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欢迎阅读!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xx〕15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xx〕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20xx年3月1日起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市)县两级征收、使用和管理,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市、区(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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