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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下文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欢迎阅读!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 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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