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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是一种法定的职业准入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建设高质量教师队伍的法律保障。下文是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最新版

  北京市体检中心作为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的终检单位,在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工作中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

  (二)对从事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指定医院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体格检查质量控制、咨询、会诊、鉴定;

  (四)负责印制发放"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及化验单;

  (五)负责做好教师体格检查统计、总结工作。

  为完成上述任务,做好体格检查质量控制,北京市体检中心向承担体格检查的医院收取体格检查收入的5%,作为组织体格检查、会诊、组织各种业务培训及对体格检查结论遗留问题纠偏、咨询的费用。

  承担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定点医院,要有专人负责,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及化验单,按照体检表的项目与内容进行检查,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好体检统计工作,于每年12月1日前将统计报表报北京市体检中心。

  体格检查工作由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实施体格检查要做到严肃、认真、负责,严格执行体格检查标准。对体格检查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医院体检资格。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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