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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清算实施细则

  公司清算法律制度是公司法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清算制度作为公司市场准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因法院判决而终止;

  (三)因仲裁裁决而终止;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因依法被撤销或被责令关闭的企业,未按《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清算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清算的书面材料,致使清算无法进行的,其清算开始日按《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办理。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书面材料包括:

  (一)下列文件之一:企业权力机构作出的终止企业的决议或决定;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终止企业的裁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或关闭企业的决定;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经营终止时的财务报表。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需延长清算期的,清算组应在清算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清算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清算主管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其他事由包括仲裁、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清算期需中止或恢复的,由清算组作出决定,报清算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企业申请是指企业的权力机构向清算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时,除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二)正在进行的有关诉讼或仲裁的材料;

  (三)清算主管机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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