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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全国人大会和全国人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下文是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选举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指导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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