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xx〕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xx〕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xx〕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由其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核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详见附件1、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二)许可权限
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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