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岸工程(堤防工程)以河道多年平均枯水位为界分为两部分,即枯水位以上称为“护坡工程”。下文是护坡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总 则
1.1为有利于护坡工程的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水工混凝土工程施工规范》(SDJ207-82)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堤防护坡工程。
1.3护坡工程施工监理应以施工过程现场控制为重点。工程质量应实行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标准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开工条件控制
2.1 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 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 (3)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4) 组织设计交底;
(5) 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 (6) 检查施工条件; (7) 签发开工许可证。
2.2 明确监理例行程序。下发监理作业表格;明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监理签证的程序;明确监理办公室与施工单位之间函件、文件、报表等公文手续;明确工程例会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议程等。
2.3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工地现场实际提交护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施工方法、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等方面检查其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术和进度要求。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
(2) 施工准备(包括材料供应、供电、供水等); (3) 施工布置(含布置图); (4) 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5) 质量保证措施; (6) 组织管理机构;
(7) 进度计划(包括工期安排、砌筑强度)。
2.4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施工单位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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