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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经适房上市交易细则

  呼和浩特市经适房上市交易细则已经颁布并且实施。关于呼和浩特最新经适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呼和浩特市经适房上市交易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解读呼和浩特市经适房上市交易细则

  1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今年3月24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20xx年第4号政府令,公布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市政府《决定》,呼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于5月12日出台了《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xx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由市房管局负责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缴纳超面积差价款和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管理。

  《决定》以及《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限购面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立项时间在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xx]258号)出台之前的,按照《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最高限购120平方米核定限购面积;之后的按照多层65平方米、高层75平方米核定限购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限购面积部分应按照150元/平方米(以准购面积为准)标准缴纳差价款。

  二是明确了哪类经济适用住房可上市交易。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入住满5年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满5年的,可以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年度同一地段市场指导价,在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和增值收益后变更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普通商品房的。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需具备下列条件:项目经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意的;经济适用住房入住满5年或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满5年的;取得楼栋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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