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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

  有形财产拍卖是国内外拍卖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有形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初级产品、日用消费品和文物艺术品等具备物质实体的财产。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成立公物仓管理机构,负责公物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公物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的保管、保险和出入库制度。经核查后的每一份《财产接收清单》,均须交接双方签名盖章,并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

  市、区财政部门及公物仓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公物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审计、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公物仓的管理与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拍卖机构,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标确定并指定。

  具体招标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法制、商品流通、工商、公安、规划国土、文化、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海关、法院和有关拍卖专家组成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投标的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评标、定标办法,拟定标底,确定中标人。

  综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拍卖机构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

  (二)拍卖师和其他拍卖人员的品行记录;

  (三)前两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的记录;

  (五)拥有的拍卖专业人员的状况;

  (六)市政府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被指定的拍卖机构经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确认,具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撤销其拍卖《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需要另行指定拍卖机构的,由市政府重新公开招标。

  第六条 拍卖物属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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