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军人的应该得到的待遇之一。四川省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是如何执行相关措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阅读!

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xx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市场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六条 省军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驻川部队应当积极配合省军区系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 随军家属在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将拟安置人员信息发至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和随军家属实际情况,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规定明确人员后,按规定报组织、人力资源社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乡镇综治考核细则
深圳市禁摩限电细则
报废汽车细则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