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辖区、县只选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民主选举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选举工作必须紧密结合生产建设进行,通过选举促进生产,把选举和生产一齐搞好。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 省和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主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可设选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前,受本级革命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应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

阅读全文
相关文章更多>>
最新发布文章更多>>
乡镇综治考核细则
深圳市禁摩限电细则
报废汽车细则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