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20xx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下文给大家收集了关于最新浙江省的退休金养老细则。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xx〕48号、浙人社发〔20xx〕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xx〕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xx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5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xx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xx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xx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xx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xx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xx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xx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xx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xx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