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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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