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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下文是福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欢迎阅读!

福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押送、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做好衔接;

  (三)根据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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