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文是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
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及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资料,
第七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条例》规定缴费有困难的,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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